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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乐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和招牌设置办法》的规定,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,必须符合以下规定:
高、平、齐。门头招牌只能在一层设置,且必须是贴墙式平面布置。每幢建筑的门头招牌上下边缘高度要一致,招牌前后要平、齐。
不遮窗。门头招牌必须做到不遮窗。高度原则上控制在0.6米至1.5米之间。不得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、窗下墙设置广告和招牌。在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和招牌,不得遮拦窗口和建筑物色包装细部。
一店一招。一个门店只能设置一个门头广告招牌。一幢建筑物有多个单位的,按集中设置原则在建筑主入口设置招牌。
实施亮化。户外广告必须配置夜景光源。
用材规范。设置门头照片鼓励使用铝塑板、霓虹灯、亚克力吸塑材料和3M灯箱布4类材料。
用字规范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中文用字应使用简体字、正楷字,禁止使用繁体字(风景名胜区或景点控制区除外)、异体字;横向书写从左到右,竖向书写从右到左。
色彩协调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主体色彩必须与所在建筑的主体色彩相协调。
从严控制楼顶广告和招牌。在楼顶设置的商业性广告牌,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。在楼顶设置的单位名称必须为通透式霓虹灯招牌,招牌规格尺寸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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